{C}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豪欣玩具商行。
经营者:李家新。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豪欣玩具商行(以下简称豪欣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灵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豪欣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豪欣商行侵害原告第7917028号、16237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
2.被告豪欣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7917028号、16237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上述系列商标核准在第20类玩具、游戏机等商品上,该系列商标在儿童游戏玩具市场上享有知名度与美誉度,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一路领先,产品质量口碑也得到一致认可。
原告非常重视商标保护,并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先后在各大电视新闻媒体、报纸、网络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
原告的节目名称“魔幻车神”动画片也在广东广播电视台少儿频道黄金段播出,深受广大少儿朋友的喜爱。
原告发现被告长期销售标有原告上述涉案标识的玩具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原告向雨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打击,雨花区工商局于2016年12月20日进行了现场工商行政查处,并查扣了涉案侵权商标产品玩具3个,经鉴定为仿冒原告的涉案商标产品。
被告豪欣商行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7917028号、第16237075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北京电视台播出证明、广告播出证明、广东广播电视台少儿频道动画片、栏目播放证明,拟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三、长沙市工商管理局雨花区分局高桥工商所出具的财务扣押清单证明,拟证明被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事实。
证据四、知识产权服务费发票15000元,火车票和出租车票共计651元,拟证明原告为制止含本案在内5案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在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局高桥工商所调取涉案产品并制作有谈话笔录一份。
经法庭质证,原告对涉案产品和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注册商标证、车票、本院依申请调取的涉案产品和制作的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知识产权服务费发票,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合同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豪欣商行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2016年,原告灵动公司取得了对“LDCX灵动创想及图”(图1)及“魔幻车神AmazingCar及图”(图2)的商标注册。
其中,“LDCX灵动创想及图”商标于2011年1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注册证号第7917028号。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
玩具娃娃;
成比例的模型车;
玩具车;
有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
智能玩具;
游戏机;
棋类游戏;
棋;
运动球类;
活动玩具;
游泳池(娱乐用品);
附有滑动装置的滑冰鞋;
滑板商品上。
“魔幻车神AmazingCar及图”商标于2016年3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注册证号第16237075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玩具;
玩具娃娃;
成比例的模型车;
玩具车;
有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
玩具模型;
玩具汽车;
智能玩具;
游戏机商品上。
图1图2 原告发现被告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于2016年12月20日向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工商所进行投诉。
该所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对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处。
该工商所在被告处扣押“LDCX灵动创想”巨斧牛魔套装玩具3个。
经庭审经比对,巨斧牛魔套装玩具外包装盒正、反面有三处使用了“LDCX灵动创想”商标中的英文字母(见图3),字形略有不同。
巨斧牛魔套装玩具外包装上标有“魔幻陀螺”(见图4)字样,与原告主张的注册证号第16237075号“魔幻车神及图”的文字与图案组合区别较大。
图3图4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工商所扣押清单中载明“文豪玩具”门面是否为被告经营;
涉案玩具是否侵犯了灵动公司的第7917028号、第16237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工商所出具的扣押清单中载明“文豪玩具”门面是否为被告经营的问题。
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工商所扣押清单载明扣押的涉案商品来源于“文豪玩具”门面,而本案的被告商号为长沙市雨花区豪欣玩具商行,因此,本案需确认扣押清单中载明“文豪玩具”门面是否为被告经营的问题。
经查明,扣押清单的载明涉案商品来源于“文豪玩具”,且下标注有“4栋2楼9号”,而该地址为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
此外,结合本院留置送达起诉状副本时的相关照片,可以认定名称为“文豪玩具”的门面为被告经营。
关于涉案玩具是否侵害原告第7917028号商标的问题。
巨斧牛魔套装玩具外包装盒正面、反面均使用了“LDCX灵动创想”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原告注册的第7917028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属于“LDCX灵动创想”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足以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对灵动公司第7917028号商标的侵害。
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侵害原告第7917028号商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玩具是否侵害原告第16237075号商标的问题。
经查明,原告注册的第16237075号商标构成为“魔幻车神+Amazingcar+图形”,而涉案玩具外包装使用的是“魔幻陀螺我炫我强”广告宣传语,两者在视觉上有较大差异,文字含义亦不相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来源产生误认。
原告提交播出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其公司制作发行有动画片《魔幻陀螺Ⅱ》,本院认为涉案玩具是否侵犯原告视听作品中享有权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侵害原告第16237075号商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如何确定侵权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原告作为第79170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因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考虑到侵权的性质、数量、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9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对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豪欣玩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79170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豪欣玩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豪欣玩具商行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力夫 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潘威 书记员刘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