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07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苏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江安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金龙邨教育路。
经营者:唐军安,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万江安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万江安佳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