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玮与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3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12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人,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

委托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18号科技大厦4楼。

委托代理人:何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原告孔玮与被告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湘01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受理后,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诉。

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