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55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海鹏炬文体用品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08号。
经营者:王夏。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海鹏炬文体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