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县爱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张长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之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庆云爱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华路北侧、开元大街西侧华汇商都。
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之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县爱都商贸有限公司、庆云爱特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