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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英与余姚市风王电器厂、杭州威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503号
案件名称沈文英与余姚市风王电器厂、杭州威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文英,余姚市风王电器厂,杭州威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03号原告:沈文英,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迈可电器厂经营者,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风王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洪家南路124-1号。

经营者:屠佳杰,该厂厂长。

被告:杭州威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88号浙江金恒汽车物流广场5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英与被告余姚市风王电器厂、杭州威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沈文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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