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213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湖区心意卫浴店,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五金市场***号,注册号360602600168203。
经营者:杨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月湖区心意卫浴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