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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月湖区心意卫浴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月湖区心意卫浴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月湖区心意卫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213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湖区心意卫浴店,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五金市场***号,注册号360602600168203。

经营者:杨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月湖区心意卫浴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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