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14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贞桥东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17号对面。
负责人: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卞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贞桥东店、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