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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贞桥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8146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贞桥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贞桥东店,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14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贞桥东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17号对面。

负责人: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卞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贞桥东店、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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