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世,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赵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121号民事裁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上诉人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