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141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114468G。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金乡县成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司马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代秀菊。
被告:山东省金乡县成功石油有限公司二站,住所地:金乡县司马镇政府驻地。
投资人:王成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金乡县成功石油有限公司、山东省金乡县成功石油有限公司二站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