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98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部。
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灯具城西大门。
经营者:吴敏。
被告: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高科德电子市场*****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3。
法定代表人:张文。
被告��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西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0。
法定代表人:殷勤枫。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部、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还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