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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申财、万方寿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13刑终211号
案件名称任申财、万方寿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申财,万方寿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终21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申财,曾用名任方龙,绰号“方龙”,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澧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被逮捕,同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伍平,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方寿,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澧县。

因涉嫌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2012年10月1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被逮捕,同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娄底市看守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申财、万方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湘13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任申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万方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将被告人任申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万方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任申财、万方寿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任申财、万方寿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灿代理审判员  童丁玲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颖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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