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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小飞与鲍美芝、楼金芳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6065号
案件名称汝小飞与鲍美芝、楼金芳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汝小飞,鲍美芝,楼金芳,谢隆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065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美芝,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楼金芳,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谢隆程,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小飞与被告鲍美芝、楼金芳、谢隆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汝小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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