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065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美芝,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楼金芳,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谢隆程,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小飞与被告鲍美芝、楼金芳、谢隆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汝小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