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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解建民、曹县峰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解建民、曹县峰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解建民,曹县峰华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1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568号。

负责人:陈修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建民,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曹县峰华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张王庄村东侧。

负责人:解建民,该加油站投资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解建民、曹县峰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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