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65号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Q。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1。
法定代表人:宗新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玉,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93027××××.5,外观设计名称:抽油烟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荣星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星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已预交5800元,退回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