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86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纪才,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沙县城关盛阳装璜经营部,住所地:沙县滨河路5幢一层店面(滨河路55号)。
经营者:朱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城关盛阳装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继民审 判 员 吴 星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 婕附: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