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民初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坚,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城市如家快捷宾馆,住所地:塔城市。
经营者:董成雷,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塔城市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邮寄费130元,合计128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