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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与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5655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杰与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杰,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655号之一原告:李杰,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刚,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3幢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68857730。

法定代表人:樊恩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铭,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杰与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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