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655号之一原告:李杰,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刚,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3幢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68857730。
法定代表人:樊恩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铭,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杰与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