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初92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林,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明勇,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邵东县大禾塘满根铝制品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衡宝路522号。
经营者:卢满根。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大禾塘满根铝制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东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