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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朝晖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程朝晖与被告南京莹美人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05民初6376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朝晖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程朝晖与被告南京莹美人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朝晖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程朝晖,南京莹美人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376号原告:南京朝晖美容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高楼门5号。

法定代表人:程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程朝晖,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邓菲,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莹美人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85-2号。

法定代表人:白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朝晖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程朝晖诉被告南京莹美人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朝晖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程朝晖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朝晖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程朝晖撤回对被告南京莹美人美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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