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69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为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荷树路新基汇工业园4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熊东华。
原告雷正举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为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8月9日,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雷正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