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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南宁市开必盛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南宁市开必盛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南宁市开必盛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458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开必盛灯饰经营部。

经营者:傅泽金。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宁市开必盛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已预交诉讼费5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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