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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永康市夏航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755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永康市夏航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永康市夏航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55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夏航五金制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乌牛山村***号。

经营者:俞晨航,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永康市夏航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7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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