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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柱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柱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3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詹秀娟(实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柱,男,汉族,1996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作出裁判前,以与被告王玉柱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且被告王玉柱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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