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与刘双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与刘双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刘双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398号原告: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滕武超,总经理。

被告:刘双全,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原告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与被告刘双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负担(原告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已预交诉讼费138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

余款137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市三环丝花设备厂)。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