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58号之一原告: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西城点对点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横山脚村85号。
经营者:胡思焕,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永康市西城点对点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应钢峰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