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26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金发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周塘村姚家龙自然村1号3、5幢。
法定代表人:陈红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永康市金发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