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64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盛才,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安市恒辉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永安市五四路216号。
注册号:350×××6995。
经营者:陈加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恒辉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