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路253号3幢。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祥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祥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