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扬多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沙路217号富文工业区B栋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3。
法定代表人:王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扬多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1800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