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49号原告:澳汰尔工程软件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东大海狸路****号(1820EBigBeaverRd,Troy.MI48083,US)。
法定代表人:霍华德·莫罗夫(Ho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馨,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振,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平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宿佳敏,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澳汰尔工程软件公司与被告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澳汰尔工程软件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澳汰尔工程软件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