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420号原告:杨某。
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平凉市崆峒区宏达国盛建材市场商户。
2017年1月1日,原告杨某与甘肃艾仕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德国艾仕壁纸经销商合同》,约定原告杨某为德国艾仕壁纸品牌在平凉地区的独家代理商。
2017年4月1日,原告在宏达国盛建材广场完成全部装修、广告,开始代理经营德国艾仕壁纸。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宏达国盛市××楼号也经营德国艾仕壁纸店,被告使用的商标、广告宣传等都与原告一致。
原告在与签约公司沟通后得知,被告之前曾代理德国艾仕壁纸,但是合同到期后再未续签,双方已经解除了代理关系。
此后,原告协同兰州公司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拒绝拆除德国艾仕壁纸商标标识及相关装饰装潢。
2017年6月7日,德国艾仕壁纸大中华区总代理上海艾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拆除德国艾仕壁纸商标标识及相关装饰装潢,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郭某停止侵权及时拆除平凉市崆峒区宏达国盛建材市场9号楼2楼8号德国艾仕壁纸店所有与德国艾仕品牌有关的店铺门头、布置陈列、装饰物、广告、资料、壁纸、版本;
2、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郭某拆除的德国艾仕壁纸标识属于商标,故原告的此项诉请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杨某与甘肃艾仕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德国艾仕壁纸经销商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侵害商标权纠纷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都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只对特定基层法院授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按此《通知》甘肃省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不属于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