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湘通食品袋专店,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潭衡路**号。
经营者:曾尧光,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市湘通食品袋专店(以下简称湘通食品袋专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记扑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湘通食品袋专店以其与姚记扑克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湘通食品袋专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通食品袋专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湘通食品袋专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