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22号原告:程瑞琪,男,汉族,1977年3月7日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黄丽,均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莱安达路灯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晓。
原告程瑞琪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莱安达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程瑞琪以与中山市古镇莱安达路灯厂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瑞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