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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柯锐奥达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1251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柯锐奥达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柯锐奥达电子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51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柯锐奥达电子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上南路段德普沙井电子市场B栋三楼F302A。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柯锐奥达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将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并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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