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告济南历下明英手机卖场,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邵明英,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明英手机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