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122号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47号院和富苑商住楼1楼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95726023C。
法定代表人:杨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该公司法务。
被告:颍上县明视达眼镜新城新天地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慎城镇新城新天地小区A栋106-206铺. 经营者:张魏魏。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明视达眼镜新城新天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50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汝 峰 审判员 崔 磊 审判员 邱明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青 书记员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