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60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田贵德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皂角街32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0154945K。
投资人:田贵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田贵德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9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