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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502刑初9号
案件名称李长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长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502刑初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贺,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通化市东昌区万利服装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转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炳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长贺于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注册登记的通化市东昌区万利服装店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和耐克商品,至案发前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0元,未销售货值人民币429454元。

案发后,李长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并有租赁合同、扣押清单、万利服装店销售凭证等书证;

证人李某、胡某、陈某等人证言;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长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

李长贺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缴纳。

) 二、依法扣押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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