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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41503-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1503-2号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6538。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福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J6D。

经营者: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6828A。

法定代表人: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财产保全【(2020)粤0306执保12130号】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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