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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均域工艺礼品厂、陈士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1381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均域工艺礼品厂、陈士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均域工艺礼品厂;陈士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1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均域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雅桥路38号。

经营者:陈良均,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瑞安市均域工艺礼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陈士辉、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瑞安市均域工艺礼品厂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均域工艺礼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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