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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启慰与深圳市宏隆源科技有限公司黄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875号
案件名称杨启慰与深圳市宏隆源科技有限公司黄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启慰,深圳市宏隆源科技有限公司,黄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75号原告:杨启慰,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隆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第3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P。

法定代表人:黄米。

被告:黄米,女,汉族,1951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杨启慰与被告深圳市宏隆源科技有限公司、黄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杨启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杨启慰负担。

审判长  钱翠华审判员  马振军审判员  杨馥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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