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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5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530号 原告: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办事处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C座17层17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晓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新,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理。

被告:包头市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管委会315室。

法定代表人:谢雷。

原告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07833.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法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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