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14号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第三工业区4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W。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利达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胜利路53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
法定代表人:刘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高,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利达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马振军人民陪审员 曹堂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