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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三里桥市场小雍电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3民初64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三里桥市场小雍电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南阳市三里桥市场小雍电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64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南阳市三里桥市场小雍电料,经营者:雍海江,住所地:南阳市。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三里桥市场小雍电料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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