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晋安区万家缘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晋安区万家缘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晋安区万家缘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381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万家缘五金店,经营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126号新南方花园3#楼01店面。

经营者:程素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晋安区万家缘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对被告晋安区万家缘五金店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共同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