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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霞与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576号
案件名称赵晓霞与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晓霞,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初576号原告赵晓霞,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牛雪松、刘曙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1号美特斯邦威4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臻,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晓霞与被告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晓霞的委托代理人牛雪松、刘曙光,被告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臻,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晓霞诉称:2008年12月23日,原告注册成立石家庄励智新起点右脑潜能开发中心,提供速读速记等学习方法培训课程。

2015年10月7日,原告注册第15190617号“励智新起点”商标,并一直使用。

被告李臻原为原告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3月22日注册成立被告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在项目网(××)上发布招商加盟广告,使用原告单位名称、注册商标。

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等相关合法权益。

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励智新起点”注册商标,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臻辩称:项目网上使用的名称与原告单位名称不同,有关信息是李臻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发布的。

李臻作为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没有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赵晓霞注册成立石家庄励智新起点右脑潜能开发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学习方法指导咨询。

2015年10月7日,赵晓霞注册第15190617号“励智新起点”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学校(教育);

教育;

培训;

辅导(培训);

学校教育服务;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安排和组织会议;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李臻2014年至2016年期间曾在石家庄励智新起点右脑潜能开发中心工作,2017年3月22日成立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17)冀石太证民字第6884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5月15日,项目网(××)上,“极快教育,极快教育速读速记,诚招全国加盟商”,“公司名称:石家庄励智新起点速读速记右脑潜能开发中心”网页信息。

“极快教育速读速记·新闻资讯”下,点击“励智新起点速读速记全国加盟招商”,出现“励智新起点速读速记全国加盟招商发布时间:2014/11/811:07:26由hope8080编辑发布”,“励智新起点”标识,“励智新起点右脑潜能开发中心”网页信息。

双方认可,项目网上述信息现已消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石家庄励智新起点右脑潜能开发中心营业执照,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17)冀石太证民字第6884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霞依法享有第15190617号“励智新起点”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网上的宣传信息,链接“励智新起点速读速记全国加盟招商发布时间:2014/11/811:07:26由hope8080编辑发布”,“励智新起点”标识,“励智新起点右脑潜能开发中心”网页信息,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侵权网页信息现已消除。

被告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2万元。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利,不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李臻作为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晓霞经济损失2万元;

二、驳回原告赵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赵晓霞负担630元,被告石家庄极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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