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196号之一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媚,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林建斌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工业区(黄锦联厂房之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3DAQU85。
经营者:林建斌。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林建斌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此案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