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30号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朱戴路1950号。
法定代表人:肖征,董事长。
被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今创路88-89号。
法定代表人:俞金坤,执行董事。
被告:徐建军,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