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初289号之二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董事长。
被告:西安康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告:黄伟,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汇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阁山镇上阳村委朱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60778439U。
法定代表人:杨钊。
被告:杨学平,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康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伟、被告江西汇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学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叶兆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