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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康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289号之二
案件名称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康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康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伟;江西汇发实业有限公司;杨学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初289号之二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董事长。

被告:西安康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告:黄伟,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汇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阁山镇上阳村委朱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60778439U。

法定代表人:杨钊。

被告:杨学平,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康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伟、被告江西汇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学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叶兆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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